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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看待河北一精神病患者住院期间怀孕,医院称自己没多大责任?
医院有没有责任?
医院需要承担责任,理由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第三十四条:用人者责任
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。 劳务派遣期间,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;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,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。
此处郭某是医院护工,护工的工作就是照顾病患。而涉事医院是精神康复医院,住院患者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,医院放任男护工照顾女病(执行工作)患间接上造成了这一结果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第三十七条: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
宾馆、商场、银行、车站、***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医院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当事人被***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第五十四条: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
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,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,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。
显然,当事人住院期间是处于“诊疗活动中”。
2016年曾经有过类似的案例:
对于这个问题,医院到底有没有责任?要取决于多个方面。
首先,要看男护工到底有没有责任?
题目当中很明确地表示了这名患者是一个***的患者,既然是***,她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的,所以这个时候如果别人与她发生关系,她是不明白这是怎么回事儿,不了解这个后果,完全没有反抗能力的。所以这种情况下,男方很有可能构成***罪。除非他能够有证据证明这个***患者是那种间歇性的,一阵清醒一阵糊涂,而且***的时候是非常清醒的,但是这种概率和举证难度是相当大的。
其次,如果男方构成了***罪,那么医院对此有没有责任呢?
这个要看以下几个方面。首先要看这个护工跟医院有没有相互管理的关系?如果这个护工是医院的员工,或者是医院来管理的,那么出现这样的问题,医院肯定是难辞其咎的。
第二个就是要看这个医院是否是由护士来进行管理的?因为有的***患者是不让家属进行看护的,如果是属于这种情况,那么医院如果存在疏忽管理的情况,是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的。
先简单回顾下事情经过:
2020年4月,小海的妻子小雨(化名)因患有精神疾病住进了河北魏县精神康复医院,这家医院实行封闭管理,一般不让见家属。三个月后,因无力治疗,小雨出院。不久被查出怀孕50天,随后,魏县精神康复医院的一名男护工郭某表示他此前和小雨发生了关系。对此,该院副院长表示,医院扣发了郭某的工资,并对其予以辞退。但他认为,这属于郭某个人道德问题,医院没有多大责任。
家子说法:
这事儿闹的,护工高概率已经构成了***罪,如果构成***罪,那医院就很难说没有责任了。
下面我从法律角度做下分析:
这个事情里,男护工说自己和女精神病人之间是自愿的,有两种可能,一种可能是男护工说的是真的,另一种可能是男护工说了慌。
如果是说谎,那没什么可说的,男护工必然构成***罪,需要承担刑事责任。
如果是真话,双方是自愿的,男护工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了吗?
并不一定。
我们都知道,***罪是指男方违背妇女的意愿,与妇女强行发生性关系。